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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物流危險品航空運輸基礎詳細知識
- 發布時間: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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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航空物流危險品航空運輸基礎知識
第二類:氣體(包含易燃氣體、非易燃無毒氣體、毒性氣體)
第三類: 易燃液體
第四類: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第七類:放射性物品
第八類:腐蝕性物品
第九類:雜項危險品
二、 危險物品現場操作的基本原則
1.收貨柜臺人員必須高度重視違規危險物品的嚴重性,熟悉當年適用的IATA《危險品規則》,對禁止運輸的物品、主要的危險物品及隱含危險物品的貨物了如指掌。
2.要求代理人必須如實申報貨物的實際品名,拒絕收運諸如拼貨,西藥化工原料等語焉不詳的貨物品名。
3.貨運代理人托運危險物品時,必須征得承運人的書面同意,必須保證所交運的物品或物質屬于非航空運輸禁運物品或物質,并如實填寫危險品申報單,交運的物品或物質必須準確地識別,分類包裝標記標簽及備好文件。
4. 不得收運IATA規定的禁運危險物品。
三、危險物品的入庫
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由持有承運人認可的危險物品運輸培訓合格證書的兩名人員填制IATA危險物品收運檢查單,同意收運的危險物品必須小心謹慎地放入危險物品倉庫進行儲藏。
四、 危險物品集中存放的特殊要求
1.不相容的危險物品
嚴格遵守IATA“包裝件的隔離” 表,將彼此可能產生危險反應的危險物品的包裝件相互隔開。建議將第五類危險物品及第八類危險物品都分開單獨存放。
2.自身反應物質或有機過氧化物的儲存
對于裝有4.1項的自身反應物質或5.2相的有機過氧化物的包裝件或集裝器,必須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熱源,且通風良好,切勿與其他貨物混在一起存放。
3.放射性物質的儲存
對于存放于任一地點的II級---黃色,和III級----黃色的包裝件,合成包裝及專用集裝箱的數量必須進行限制,以使每一組包裝件,合成包裝及專用集裝箱的運輸指數不超過50。這些組的包裝件,合成包裝及專用集裝箱的與其他 各組包裝件間至少保持6米的間距存放。
4.毒性(有毒的)和傳染性物質的儲存
要求貼有第六類(毒性或傳染性物質) 標簽的物質不能與動物或標記是或已知是食品及飼料和供人或動物食用的物品放在一起。
5.危險物品的搬運與擺放
搬運時必須高度謹慎,小心輕放,危險物品擺放時,必須遵守IATA關于危險物品的規范操作,嚴禁貨物倒置。
五、危險物品的裝載與運輸要求
1.裝載人員必須熟悉IATA的《危險物品規則》,持有承運人認可的危險物品運輸培訓合格證書
2.飛機駕駛艙及客機的裝載限制
除非IATA《危險物品規則》允許的少數危險品,不得將危險物品帶入飛機客艙或駕駛艙口另外,只要客機的主貨艙符合B級飛機貨艙的所有適航標準,則可以將危險物品裝載入該艙。特別注意:貼有僅限貨機標志的危險物品,絕對不能裝上客機!
3.不相容的危險物品的裝載
嚴格遵守IATA“包裝件的隔離” 表,將彼此可能產生危險反應的危險物品的包裝件相互隔開。
4.含液體的危險物品包裝件的裝載
包裝件上貼有“向上”標記的,應按其指示的方向碼放。
5.毒性(有毒的)和傳染性物質的裝載
要求貼有第六類(毒性或傳染性物質) 標簽的物質不能與動物或標記是或已知是食品及飼料和供人或動物食用的物品裝在同一艙內。
如果毒性或傳染性物質與食品或動物分裝在不同的集裝器內,裝入同一貨艙時,兩個集裝器必須分開裝載。如果毒性或傳染性物質與食品或動物分裝在密閉式的集裝器內,兩個集裝器可以相鄰放置。
6.貨機的裝載
帶有僅限貨機標簽的危險物品的包裝件或合成包裝件,必須能并隨時能看到和接觸到該標簽。
7.危險物品的固定
當危險物品按要求裝入飛機貨艙時,必須保證該危險物品不得破損, 必須保證以某種方式固定裝于航空器中的危險物品,以防止因移動而改變包裝件的方向。
8.放射性物品的裝載
必須符合IATA規定的隔離要求
六、一次性鋰電池(不可充電)介紹
美國交通部聯邦航空管理局最近對電子消費品常用的一次性鋰電池(不可充電)進行測試。結果顯示,一次性鋰電池在飛機上一旦著火,會構成極大危險。簡言之,一次性鋰電池燃燒時發出的火焰,可以燒穿貨艙,焚毀所有保護隔層:
1.一小點火種,足以令一次性鋰電池著火燃燒;
2.一枚一次性鋰電池一旦著火,它發出的熱力即足以點燃放在附近的鋰電池;
3.燒熔的一次性鋰電池會產生爆炸,溫度高達華氏1400度(而鋁金屬的熔點只有為華氏1200度左右);
4.試驗證明,飛機上一般采用的滅火劑例如Halon 1301,對撲滅一次性鋰電池的火勢,毫無作用;
5.燒熔的鋰可以燒穿貨艙的襯墊物料;
6. 一次性鋰電池著火時會造成氣壓脈沖,其強度足破壞貨艙的結構。
七、其他
在進行危險品收運和保管過程中,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有關操作規程。
1.危險品確認。
危險品的確認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①對于允許通過航空運輸的危險品,托運人必須出具有關當局的準運審批文件。
②確認危險品的類別和危險程度。
③確認是否具備交運條件。
2.包裝。需要對危險品進行特殊包裝處理,使之符合航空運輸要求,如在溫度。濕度。氣壓和振動等外界條件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保證不產生任何危險或危害。
危險品包裝必須符合(聯合國)包裝規范。包裝方式有:單獨包裝和混合包裝。
3.危險標注。航空危險品的名稱、編號等,都必須按照聯合國和有關當局的標準填寫。在危險品包裝外部的顯著位置上,按標準和規定粘貼特殊標志。
4.特殊文件。特殊文件是指用于危險品運輸的有關文件,包括準運審批文件。航空承運人與危險品托運人的有關合同等,必須齊全、完整、書寫清楚。
5.貨物倉儲。接收的交運危險品,必須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搬運和妥善保管。
按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8及其技術細則的要求,涉及危險品航空運輸的貨物托運人及其代理人,必須進行相應的危險品航空運輸知識培訓。在危險品貨物申報單上代表托運人簽字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危險品航空運輸知識培訓證書。
一、航空運輸危險物品的分類九大類:
第一類:爆炸品第二類:氣體(包含易燃氣體、非易燃無毒氣體、毒性氣體)
第三類: 易燃液體
第四類: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第七類:放射性物品
第八類:腐蝕性物品
第九類:雜項危險品
二、 危險物品現場操作的基本原則
1.收貨柜臺人員必須高度重視違規危險物品的嚴重性,熟悉當年適用的IATA《危險品規則》,對禁止運輸的物品、主要的危險物品及隱含危險物品的貨物了如指掌。
2.要求代理人必須如實申報貨物的實際品名,拒絕收運諸如拼貨,西藥化工原料等語焉不詳的貨物品名。
3.貨運代理人托運危險物品時,必須征得承運人的書面同意,必須保證所交運的物品或物質屬于非航空運輸禁運物品或物質,并如實填寫危險品申報單,交運的物品或物質必須準確地識別,分類包裝標記標簽及備好文件。
4. 不得收運IATA規定的禁運危險物品。
三、危險物品的入庫
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由持有承運人認可的危險物品運輸培訓合格證書的兩名人員填制IATA危險物品收運檢查單,同意收運的危險物品必須小心謹慎地放入危險物品倉庫進行儲藏。
四、 危險物品集中存放的特殊要求
1.不相容的危險物品
嚴格遵守IATA“包裝件的隔離” 表,將彼此可能產生危險反應的危險物品的包裝件相互隔開。建議將第五類危險物品及第八類危險物品都分開單獨存放。
2.自身反應物質或有機過氧化物的儲存
對于裝有4.1項的自身反應物質或5.2相的有機過氧化物的包裝件或集裝器,必須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熱源,且通風良好,切勿與其他貨物混在一起存放。
3.放射性物質的儲存
對于存放于任一地點的II級---黃色,和III級----黃色的包裝件,合成包裝及專用集裝箱的數量必須進行限制,以使每一組包裝件,合成包裝及專用集裝箱的運輸指數不超過50。這些組的包裝件,合成包裝及專用集裝箱的與其他 各組包裝件間至少保持6米的間距存放。
4.毒性(有毒的)和傳染性物質的儲存
要求貼有第六類(毒性或傳染性物質) 標簽的物質不能與動物或標記是或已知是食品及飼料和供人或動物食用的物品放在一起。
5.危險物品的搬運與擺放
搬運時必須高度謹慎,小心輕放,危險物品擺放時,必須遵守IATA關于危險物品的規范操作,嚴禁貨物倒置。
五、危險物品的裝載與運輸要求
1.裝載人員必須熟悉IATA的《危險物品規則》,持有承運人認可的危險物品運輸培訓合格證書
2.飛機駕駛艙及客機的裝載限制
除非IATA《危險物品規則》允許的少數危險品,不得將危險物品帶入飛機客艙或駕駛艙口另外,只要客機的主貨艙符合B級飛機貨艙的所有適航標準,則可以將危險物品裝載入該艙。特別注意:貼有僅限貨機標志的危險物品,絕對不能裝上客機!
3.不相容的危險物品的裝載
嚴格遵守IATA“包裝件的隔離” 表,將彼此可能產生危險反應的危險物品的包裝件相互隔開。
4.含液體的危險物品包裝件的裝載
包裝件上貼有“向上”標記的,應按其指示的方向碼放。
5.毒性(有毒的)和傳染性物質的裝載
要求貼有第六類(毒性或傳染性物質) 標簽的物質不能與動物或標記是或已知是食品及飼料和供人或動物食用的物品裝在同一艙內。
如果毒性或傳染性物質與食品或動物分裝在不同的集裝器內,裝入同一貨艙時,兩個集裝器必須分開裝載。如果毒性或傳染性物質與食品或動物分裝在密閉式的集裝器內,兩個集裝器可以相鄰放置。
6.貨機的裝載
帶有僅限貨機標簽的危險物品的包裝件或合成包裝件,必須能并隨時能看到和接觸到該標簽。
7.危險物品的固定
當危險物品按要求裝入飛機貨艙時,必須保證該危險物品不得破損, 必須保證以某種方式固定裝于航空器中的危險物品,以防止因移動而改變包裝件的方向。
8.放射性物品的裝載
必須符合IATA規定的隔離要求
六、一次性鋰電池(不可充電)介紹
美國交通部聯邦航空管理局最近對電子消費品常用的一次性鋰電池(不可充電)進行測試。結果顯示,一次性鋰電池在飛機上一旦著火,會構成極大危險。簡言之,一次性鋰電池燃燒時發出的火焰,可以燒穿貨艙,焚毀所有保護隔層:
1.一小點火種,足以令一次性鋰電池著火燃燒;
2.一枚一次性鋰電池一旦著火,它發出的熱力即足以點燃放在附近的鋰電池;
3.燒熔的一次性鋰電池會產生爆炸,溫度高達華氏1400度(而鋁金屬的熔點只有為華氏1200度左右);
4.試驗證明,飛機上一般采用的滅火劑例如Halon 1301,對撲滅一次性鋰電池的火勢,毫無作用;
5.燒熔的鋰可以燒穿貨艙的襯墊物料;
6. 一次性鋰電池著火時會造成氣壓脈沖,其強度足破壞貨艙的結構。
七、其他
在進行危險品收運和保管過程中,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有關操作規程。
1.危險品確認。
危險品的確認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①對于允許通過航空運輸的危險品,托運人必須出具有關當局的準運審批文件。
②確認危險品的類別和危險程度。
③確認是否具備交運條件。
2.包裝。需要對危險品進行特殊包裝處理,使之符合航空運輸要求,如在溫度。濕度。氣壓和振動等外界條件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保證不產生任何危險或危害。
危險品包裝必須符合(聯合國)包裝規范。包裝方式有:單獨包裝和混合包裝。
3.危險標注。航空危險品的名稱、編號等,都必須按照聯合國和有關當局的標準填寫。在危險品包裝外部的顯著位置上,按標準和規定粘貼特殊標志。
4.特殊文件。特殊文件是指用于危險品運輸的有關文件,包括準運審批文件。航空承運人與危險品托運人的有關合同等,必須齊全、完整、書寫清楚。
5.貨物倉儲。接收的交運危險品,必須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搬運和妥善保管。
按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8及其技術細則的要求,涉及危險品航空運輸的貨物托運人及其代理人,必須進行相應的危險品航空運輸知識培訓。在危險品貨物申報單上代表托運人簽字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危險品航空運輸知識培訓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