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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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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如煙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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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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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如壓縮氣體、干冰、滅火器、蓄氣筒、充氣球體、救生器、易爆開的汽車安全氣囊、氣霧劑、氣體打火機、瓦斯氣瓶、燈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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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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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體:如油漆、汽油、酒精類、機油、樟腦油、發動機起動液、松節油、天拿水、膠水、香水、噴霧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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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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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如活性碳、鈦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膠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黃磷、鎂粉、固體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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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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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和放射性物品:如農藥、鋰電池(鋰電池的收寄標準請參照郵件“關于鋰電池是否界定為航空禁寄品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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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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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蝕品:如蓄電池、堿性的電池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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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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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性物體,未加消磁防護包裝的磁鐵、磁鋼等含強磁的制品。如驗鈔機、音箱、磁鐵等含磁性的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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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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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共衛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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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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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放射性物質,具有腐蝕性的物品。如:化學藥品、化學實驗用品(高錳酸鉀、硫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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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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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狀物品 (不論何種顏色) 、液體(不論使用何種包裝)、膏狀物(如牙膏等)、外包裝有危險標志的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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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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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生化制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性病菌、醫藥用廢棄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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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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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其他類似匕首但是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刀、雙刀、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所佩戴的一些刀具只限于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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