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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的規定有什么內容?
- 發布時間: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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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航空貨物運輸的管理,維護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適用于出發地、約定的經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用航空貨物運輸。
第二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保證重點、照顧一般、合理運輸的原則,安全、迅速、準確、經濟地組織貨物運輸,體現人民航空為人民的宗旨。
第三條 本規則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文中另有規定者外,含義如下:
(一)“承運人”是指包括接受托運人填開的航空貨運單或者保存貨物記錄的航空承運人和運送或者從事承運貨物或者提供該運輸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經授權代表承運人的任何人。
(三)“托運人”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記錄上署名的人。
(四)“收貨人”是指承運人按照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運輸記錄上所列名稱而交付貨物的人。
(五)“托運書”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托運時填寫的書面文件,是據以填開航空貨運單的憑據。
(六)“航空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線上承運貨物所訂立合同的證據。
第二章 貨物托運
第四條 托運貨物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填寫貨物托運書,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托運手續。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其它有效證明時,托運人也應予提供。托運政府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以及需向公安、檢疫等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手續的貨物,應當隨附有效證明。
貨物托運書的填寫及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應當認真填寫,對托運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托運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二)貨物托運書的基本內容:
1.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具體單位或者個人的全稱及詳細地址、電話、郵政編碼;
2.貨物品名;
3.貨物件數、包裝方式及標志;
4.貨物實際價值;
5.貨物聲明價值;
6.普貨運輸或者急件運輸;
7.貨物特性、儲運及其它說明。
(三)運輸條件不同或者因貨物性質不能在一起運輸的貨物,應當分別填寫托運書。
第五條 貨物包裝應當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致損壞、散失、滲漏,不致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或者其它物品。
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及重量、運輸環境條件和承運人的要求,采用適當的內、外包裝材料和包裝形式,妥善包裝。精密、易碎、怕震、怕壓、不可倒置的貨物,必須有相適應的防止貨物損壞的包裝措施。
嚴禁使用草袋包裝或草繩捆扎。
貨物包裝內不準夾帶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危險品、貴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資料等。
第六條 托運人應當在每件貨物外包裝上標明出發站、到達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及詳細地址等。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按國家標準規定的式樣,在貨物外包裝上張貼航空運輸指示標貼。
托運人使用舊包裝時,必須除掉原包裝上的殘舊標志和標貼。托運人托運每件貨物,應當按規定粘貼或者拴掛承運人的貨物運輸標簽。
第七條 貨物重量按毛重計算,計量單位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數四舍五入。每張航空貨運單的貨物重量不足1公斤時,按1公斤計算。貴重物品按實際毛重計算,計算單位為0.1公斤。
非寬體飛機載運的貨物,每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80公斤,體積一般不超過40×60×100厘米。寬體飛機載運的貨物,每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250公斤,體積一般不超過100×100×140厘米。超過以上重量和體積的貨物,承運人可依據機型及出發地和目的地機場的裝卸設備條件,確定可收運貨物的最大重量和體積。
每件貨物的長、寬、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每公斤貨物體積超過6000立方厘米的,為輕泡貨物。輕泡貨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計重。
第八條 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毛重每公斤價值在人民幣20元以上的,可辦理貨物聲明價值,按規定交納聲明價值附加費。每張貨運單的聲明價值一般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已辦理托運手續的貨物要求變更時,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貨物重量按毛重計算。計算單位為公斤。重量不 足1公斤,按1公斤算,超過1公斤的尾數四舍五入。
非寬體飛機裝載的每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80 公斤,體積一般不超過40 * 60 * 100 米。
寬體飛機裝載每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250公斤。 體積一般不超過250 * 200 * 160厘米. 超過以上重量和體積的貨物,由西北公司依據具體 條件碉定可否收運。
每件貨物的長、寬 、高之和不得少于40厘米. 每公斤的體積超過6000 立方厘米的貨物按輕泡 貨物計重。輕泡貨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 斤計量。


